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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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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包括不与事实不符的报道、不侮辱诽谤他人以及不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侵犯名誉权的管辖要求包括确定侵权行为地、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名誉权案件的管辖以及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名誉权侵权行为可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侵犯著作权案件可由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被告居住地的法院处理。法律分析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司法解释是什么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就是名誉权。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法人的声誉表示社会的声誉,这是法人长期以来在整个活动中逐渐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声誉,反映了社会对其生产经营的总体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法人有名誉权,所谓名誉,是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道德、才能、信誉等社会评价。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二、侵犯名誉权的管辖要求是什么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3、名誉权案件管辖的确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侵犯著作权案件管辖的确定。(1)因侵犯著作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师弟法院管辖;仅对其中一个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是师弟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3)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构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名誉权是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随意侵犯。如果存在名誉权侵权行为,可以归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去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若是遇到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可以去侵权复制品储藏地、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结语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代表了社会对个人或企业的总体评价。侵犯名誉权的案件需要根据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对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权。无论是名誉权还是著作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侵权行为都应该依法追究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名誉权是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3种观点: 名誉权案件属于侵权案件,和其他侵权案件一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中的任何一家法院起诉,最先受理的法院拥有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专利权侵权的司法解释1、法律依据: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九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第十条: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2、材料要求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在文书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4)专利登记簿副本(如果提供了2、3项材料,本项材料可以不提供,如果2、3项材料不能显示专利权现在的状况,本项材料必须提供);  (5)相关证据(复印件或者原件);  (6)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  (8)被授权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明:请求人应当提供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1-5项材料的副本。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主要在于请求权的规定。具体而言,即在请求权抗辩中,要区别对待,不可以一概而论,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是不可以抗辩的。因此对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存在具体详细的规定,从而保障法律权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如果在网上未能发布成功算侵害名誉权吗网上侵犯名誉权的认定:1、行为人从事了网上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网络名誉权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此规定具体扩展了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方式,同时也加大了原告的取证难度。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最高院解释明确了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也能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原告在起诉时可以就近选择,方便诉讼。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标准,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2.行为人行为违法: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3.存在损害后果: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主要有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

第1种观点: 1、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2、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3、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4、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5、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一、侵犯名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侵害名誉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一是财产损害。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此种情形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二是精神损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利用诉讼、仲裁来解决名誉权纠纷。在我国相关的名誉权的纠纷时,相关的解决方式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解决这类案件。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应根据自身的合法权益,收集相关案件的证据、我国的办案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关的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3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 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问: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问: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 答: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问: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八、问: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十、间: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答: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十一、问: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 答: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发生适用数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品德、才干、名声、信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现为一种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尤其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产生重大的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名誉权是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3种观点: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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